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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轻伤自诉与公诉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296

关于故意伤害轻伤自诉与公诉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成都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故意伤害轻伤自诉与公诉的区别是什么?

故意伤害轻伤自诉与公诉的区别是诉讼的主体不同,致人轻伤构成犯罪,可以直接报警,公安局立案侦查,最后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是自己收集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故意伤害必须轻伤以上才构成刑事案件,为公诉案件。但轻伤情况下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可转为自诉案件。

二、司法解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轻伤是可公诉也可自诉的八类案件之一。详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这里的第一款就是指轻伤)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我国法律上对于自诉的相关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如果涉及到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的,可以犯罪事实较为严重的,则必须由公诉机关来进行公诉处理,但如果公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轻微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可以自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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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先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侦查,其后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还有一些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诉讼的,这些案件需要当事人自己起诉,那哪些案件应由当事人自己起诉?当事人自己起诉的案件是自诉案件,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是公诉案件,那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又有哪些不同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案件应由被害人自己起诉

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什么不同

(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

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虽然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属于公诉案件,但我国法律中也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部分案件在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就会属于公诉案件。至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有哪些,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若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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