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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1、陈X2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6 浏览:616

一、案情简介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1等七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判决书。认定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陈X1、李X、刘X、韩X1、陈X2、张X1、熊X同侯X1(另案处理)等人,以xx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本区等地,下简称xx公司)名义,在xx市、xx省等地,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承诺高额返利,非法吸收张某、樊某等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目前已有300余名报案投资人,报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损失额达人民币4300余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X1、李X、刘X、韩X1、陈X2不服,提出上诉。巩志芳为陈X2的二审辩护人。他认为,陈X2虽担任总经理,但只负责行政和人事,不负责公司总体工作,犯罪数额小,应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根据陈X1、李X、刘X、韩X1、陈X2、张X1、熊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责令被告人陈X1、李X、刘X、韩X1、陈X2、张X1、熊X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及对扣押在案之款物的处置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陈X1、李X、刘X、韩X1、陈X2的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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